青岛大学基础医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试行)
总则
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推进决策的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青岛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试行)》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,根据职责范围,既分工又合作,相互支持,互相配合,共同负责学院的工作。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。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、院长、副院长等人员组成。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。根据需要可吸收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四条 在重要事项决定前,学院党委和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,学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共同保证决定的执行和落实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。
(二)学院的办学方向、发展战略、发展目标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、重要改革措施、规章制度等。
(三)学院教学改革,实践教学、实验室建设、教学督导、课程建设、教学评价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(四)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等重要事项。
(五)学院学科专业设置、调整以及学科建设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(六)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人才引进计划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,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,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,毕业生选留、教职工攻读学位、学习进修选派、出国人员的选派及年度考核、职称评聘、评优奖惩等重要事项。
(七)按照管理权限,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学院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设置、调整,院内人事安排,干部教育、管理、考核、推荐、奖惩、任免等重要事项。
(八)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、大额资金使用、项目投入、办学资源调配及院内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。
(九)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,学生教育、管理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,精神文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及综合治理、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。
(十)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(十一)回顾前一阶段工作,安排下一阶段工作,研究讨论可能的工作议题。
(十二)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。
凡不属于上述议事范围的其他工作事项,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,按照学院党委、行政的职责范围,分别由学院党委会议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
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、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,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。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各项议题应填报《青岛大学基础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审核表》,并附有相应的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,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准备,并提前送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。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务问题内容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持,行政问题内容由学院院长主持,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。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(一)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,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,交换意见;会中分管领导首先对讨论研究的议题作出说明,在充分发扬民主、广泛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作出决定,所形成的决定要符合多数成员意愿且不得与上级精神相抵触。
(二)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如有重大分歧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,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。
(三)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。分管领导缺席,非特殊情况,一般不讨论研究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。如遇紧急情况,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,也可以讨论研究。
(四)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,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。
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。
(一)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讨论决定有关事项。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、合理分工,又要密切合作、互相支持,形成协调一致、配合默契的工作运行机制。
(二)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。
(三)对于会议决定事项,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,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对于重大决定,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。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群众路线。学院班子成员要以人为本,尊重师生主体地位,注意深入基层和师生调查研究,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主动接受师生监督,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、科学性。
第四章 议事纪律
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,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性,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,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。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改变原决定,可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。但在领导班子集体未有新的决定前,应坚持执行原决定,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与集体决定不一致的表现。
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自觉遵守会议纪律,不得无故缺席。对需要保密的内容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。
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、结论、决定等,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,并注意妥善保存。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、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。
基础医学院
2016.5.1